关于印发建邺区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建政规发[2015]6号
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建邺区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建邺区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全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提高知识产权开发和运用能力,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南京市知金年会金字招牌在线入口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1〕28号)、《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宁委办发〔2015〕19号)和《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科规〔2015〕165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由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局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牵头进行会审,区财政局根据需要拨付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范围:
1、专利申请和授权;
2、专利创造大户;
3、优秀专利;
4、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
5、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6、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
7、专利托管服务;
8、专利保险;
9、专利维权。
第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符合本意见资助及奖励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资助及奖励。
第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建设,实现专利质量与数量双提升。加大专利申请扶持力度,激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金年会金字招牌在线入口,增强创新主体运用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的意识。在当年度内以辖区范围内地址申请或获得授权的国内外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可向区科技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1、申请国内专利的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专利申请资助3000元,专利授权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专利申请资助900元,专利授权资助600元);外观专利每件资助800元(专利申请资助400元,专利授权资助400元);中小学师生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和第一年年费给予全额资助,每件专利资助最高1500元。
2、申请国外专利的资助标准为: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专利可给予一次性资助1 万元。
3、专利创造大户资助。年申请专利10件以上企事业单位,可享受专利创造大户资助,但政策不重复享受。年申请专利10-200件的单位,可给予一次性资助0.5-8万元,其中发明专利占30%以上的再给予资助0.5-8万元;年申请专利200件以上的单位,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5万元。
第五条 强化知识产权项目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重点产业,以项目为载体,积极组织申报、实金年会金字招牌在线入口施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进专利信息开发和利用。
1、优秀专利奖励。经国家省市授予的企业或个人优秀专利,可按国家、省、市奖励经费的50%予以奖励,最高5万元。
2、从事专利技术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对获市级以上认定的重大知识产权专项计划项目,可按省、市级资助经费的30%予以配套资助,最高5万元。
第六条 推进区域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贯标”“正版正货”工作,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省级以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正版正货示范创建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万元。
第七条 推进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辖区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推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对认定国家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0万元;对认定省、市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 万元,用于支持试验区、基地建设。
第八条 推进优势企业专利托管、专利保险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保险,金年会金字招牌在线入口参与专利维权托管,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
1、专利托管服务资助。专利委托运营机构管理的区内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申请专利托管服务资助。经审核为优质专利的,每年按其实际支出经费给予全额资助。累计资助企业费用最高2万元。
2、专利保险资助。对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广阔、侵权风险较大的辖区内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申请专利保险保费资助,每件专利资助3000元。累计资助企业费用最高2万元。
3、专利维权资助。在当年案件终结或判决已生效并胜诉的,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专利维权资助。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总额50%予以资助,每项专利案件资助最高10万元。
第九条 全年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当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内符合本意见资助条件的项目当年资助,当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项目列入下一年资助计划。
第十条 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3月21日建邺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建邺区知识产权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建政规发〔2012〕3号)同时废止。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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